新京报讯(记者 张静淑 通讯员 秦天)蒋女士与顾先生达成协议,将一套房子出售给优品公司(化名),但在中介费等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。两天后,顾先生与蒋女士通过惠灵公司(化名)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。有品公司得知此事后,认为姜女士、顾先生恶意“跳单”,将姜女士、顾先生告上法庭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,蒋女士与顾先生是基于优品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,故优品公司有权主张相应的中介费用。法院最终判决姜女士、顾先生各向优品公司支付25000元。有品公司公告称,蒋女士向公司员工询问购房事宜,公司将继续咨询、讨论购房事宜。它还建议,经介绍,并把顾先生的房子交给蒋女士打理。并多次联系顾先生洽谈价格并安排会面谈判,但因代理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。经后续查询发现,涉案房屋被私自出售给其他公司,并过户至蒋女士名下。该公司多次与蒋女士和顾先生交涉支付代理费,均遭到拒绝。女士辩解道。江先生表示,他与优品公司未能就中介服务合同的基本条款达成一致。中介机构认为,双方合同尚未成立,不存在合同履行问题或违约责任。优品公司只展示了房子,并没有协助完成抵押贷款或登记过户,最终也没有促成交易。优品公司并非房屋投资独家代理案情尚未解决,因此无法阻止交易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完成。顾先生辩称,优品公司从未获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房屋的授权。有品公司看到发布的售房信息后,主动联系其他中介平台。有品公司并没有真正促成与蒋女士的交易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优品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,可以认定优品公司将涉案房屋送给姜女士,并带其看房。他还与蒋女士和顾先生谈了房屋成交价格等条款,并安排蒋女士和顾先生来公司面谈,确认有品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务。面谈两天后,蒋女士通过惠灵公司与顾先生签订了合同,但顾先生并未登记。涉案惠灵公司案。蒋女士和顾先生也没有提供慧菱公司此前提供中介服务的证据。由此可见,两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是优品公司提供中介服务,故优品公司有权主张相应的中介费用。有品公司无法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信息拥有唯一、排他的权利。蒋女士、顾先生有权选择收费较低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,但必须为优品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。鲜优品公司主张的中介费合理,但数额过高。最终,法院判决姜女士、顾先生各向优品公司支付25000元。宣判后,双方均提出上诉,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。编辑 彭冲校对刘宝庆小编:新京报讯(记者 张静淑 通讯员 秦天)蒋女士与顾先生约定将房屋出售给优品公司(化名),但未能协商中介费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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